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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             <!--

时间:2018-07-03 15:21:05 来源: 作者: []浏览量:15

中卫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环罚字[2018]10号

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5541601537

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美丽工业园区北区

法人代表:杜文平

2018年3月20日我局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700吨樟脑磺酸和300吨尿嘧啶医药中间体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中卫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书》(卫工信备案[2017]36号)、中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年产700吨樟脑磺酸和300吨尿嘧啶医药中间体项目评审意见》(卫管经字[2017]10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26日以《中卫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卫环罚告字[2018]1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罚款人民币伍万零壹佰四拾捌圆柒角贰分(¥50148.72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中卫支行

户名:中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账号:38900104000773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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